公示公告

吉林省煤田地质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

时间:2013-03-15         浏览量:18824

  为了加强煤田地质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,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和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和《内部审计准则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审计机构

  在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,各单位成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,独立行使审计职权,对本单位领导负责,并报告工作。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。

  二、审计人员

  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,为党和国家方针、政策服务。依法审计,忠于职守,坚持原则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不畏权势,廉洁奉公,诚实守信,同时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,具备调查研究能力,善于深入群众,听取意见,认真分析研究,并做出正确评价。

  三、审计范围

  1、局所属地勘单位及下属多种经营企业。

  2、局及下属单位用国有资产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。

  3、基层行政领导离任。

  4、应该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部门。

  四、审计内容

  1、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。检查财务计划和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,对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。

  2、对国有资产变更情况进行审计,监督所属地勘及多经单位在经营责任期内是否保值、增值;固定资产的出借、出租抵押和有偿转让;处理财产的盘盈、盘亏、毁损报废情况;承包合同签定前承包单位资产和债权、债务清查核实,企业变更终止时国有资产情况。

  3、对各单位的经济效益、经济合同、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,提出改进建议。

  4、开展审计调查,及时总结和反映审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、倾向性的问题和重大问题,开展各种专项审计调查,为领导决策服务,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。

  5、完成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。

  五、审计职权

  1、审核局及下属各单位的一些和财务有关的资料,调阅各类经济档案,要求各有关业务部门保送计划预算、决算、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。

  2、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,索取有关文件、资料等证明材料,有关部门不等拒绝,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、严重损失浪费行为,经部门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,做出临时制止决定。

  3、对阻挠、妨碍审计,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,机关内单位领导批准,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,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,提出纠正、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,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。

  4、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,作出处罚决定。

  5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等打击报复。

  六、审计程序

  1、审计准备阶段

 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系统的基本情况,电算化系统的硬件配置,应用软件的范围,网络结构、系统的管理结构和职能分工、文档资料等。

  2、实施阶段

  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的检查结果进行符合性测试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程序、数据、文件进行测试,并根据测试记过进行评价和鉴定。

  3、审计结论阶段

  审计结束后,整理审计工作底稿,编制审计报告时,除对被审单位做出审计结论外,还要对被审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处理功能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,并提出改进意见。审计报告完成后,先要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。审计报告一经审定,所作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需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。

  七、审计工作的管理

  单位审计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,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,加强审计基础工作建设逐步实现法制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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